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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除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需要获得本吕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吕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吕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吕巷镇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vxi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目录》,还可以在金山区档案局进行查阅。
(二)公开方式
1、通过吕巷镇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网址:http://www.lvxiang.gov.cn。
2、通过金山区档案局查阅。
地址: 上海金山区石化浩源路299号
电话:33694619,传真:33694619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17:0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政府机关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窗口
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山区朱吕公路6888号
电话:57371216,传真:573712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 下午1:00-4:30,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上海金山”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也可以在本政府机关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1.通过“上海金山”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出申请。
网址:http://jsq.sh.gov.cn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窗口,当场提出申请。
(四)申请处理
本政府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政府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政府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政府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政府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五)注意事项
1、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政府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政府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本政府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一个政府信息请填写一张《申请表》。如需申请多个政府信息,请分别填写。
(六)答复期限
本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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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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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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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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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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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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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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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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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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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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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介质
及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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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费(含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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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0.2
A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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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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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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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1.0
A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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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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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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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费(含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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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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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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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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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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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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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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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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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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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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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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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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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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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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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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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发改委和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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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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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场价格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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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成本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
(一)监督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地址:金山大道2000号1619室
邮编: 200540
电话:021-57921148
(二)复议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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